关于印发《重庆医科大学实验动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医大动[2005]2号
各院、系、部、处、室、中心、所:
为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保证实验动物的质量,提高实验研究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根据国家科技部《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实验动物标准(GB14922-2001至GBT14927-2001)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医科大学实验动物管理暂行规定》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重庆医科大学实验动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培育、遗传背景清楚、对其质量实行控制、用于科学实验和教学实验以及生产、检定的动物。实验动物按微生物控制等级的不同,分为普通动物(CV)、清洁动物(CL)、无特定病原体动物(SPF)、无菌动物(GF)。
第二条 实验动物标准化工作应在校“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和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验动物的生产及使用单位应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协调发展。
第三条 实验动物中心应重视标准化实验动物的生产、计划供应、生产效益以及使用等各个环节,形成实验动物生产及使用的规范化体系,保证全校医、教、研工作的顺利进行,适应医学科学对实验动物不断增加的要求。
第二章 实验动物业务管理
第四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格认可,并持证上岗。
第五条 不同等级实验动物应在与其生产条件相适应的使用环境及饲养条件下进行实验观察,并取得相应的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证,确保实验过程中动物质量的稳定及动物实验的标准化。
第六条 各实验动物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不同的实验目的,使用相应等级的动物实验设施及合格的实验动物。
严禁使用遗传背景不清、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实验动物进行科学研究和质量检定。
第七条 应用合格设施和合格实验动物是申报科研课题、科研成果鉴定、制品安全性检测评价以及有关制品生产的必要条件。
应用不合格实验动物或在不合格设施中饲养实验动物,所取得的实验结果、检定结果、安全性评价结果无效。
第八条 在保证全校实验动物需要的前提下,实验动物中心应逐步走实验动物商品化、社会化的道路,积极开展创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收集实验动物市场信息,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不断拓展业务。
第九条 严格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的处理。
凡开展病原体感染、化学染毒和放射性等动物实验,应当遵守国家生物安全等级等相关规定。
不再使用的实验动物活体、尸体及废弃物等,必须按照实验动物技术规范,严格消毒、封闭包装,并在有资质的动物无害化处理基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在学校实验动物中心领取的动物,完成实验后装入特定的垃圾袋,说明有无病原体污染等使用情况,交实验动物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第三章 实验动物计划供应管理
第十条 实验动物生产及使用单位均须有专人负责动物供应计划的管理。动物供应计划经供需双方同意后,收集汇总,逐月按计划实施;特殊情况需要自行购买动物,原则上由实验动物中心统一从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以保证实验动物的质量。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中心根据汇总的动物需求情况,制定生产、采购的年度、季度和月计划,认真抓好落实,保证各项计划指标的完成,未完成计划供应指标前,不得擅自供应校外和无计划使用单位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中心与各使用单位应加强联系,若不能按期供应或领取动物,均应根据动物生产周期的日期(小鼠2个月、大鼠3个月、豚鼠5个月、家兔4个月)提前通知对方,以免造成动物的浪费或影响使用单位的工作。
第十三条 无计划使用实验动物单位,须经供方领导同意后,主管供应人员根据生产情况尽量给予调济;特殊情况应及时给予采购供应。
第十四条 领用实验动物原则上雌雄各半,特殊需要单一性别动物的应在计划中注明。同时在原价格上另加20%费用。
第十五条 为了防止实验动物疫病交叉感染,所有领取实验动物的人员,都要严格遵守实验动物中心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进入饲养间。领取实验动物一律由饲养人员发给,领出后的实验动物概不退还。不听劝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四章 实验动物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动物中心实验动物价格应参照全国、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实验动物价格标准,并结合我校实际生产成本,制定内部供应价格和对外供应价格。
第十七条 所有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和个人都应填报实验动物使用计划,计划内供应享受内部供应价,无计划领用执行对外供应价格。
第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在申报实验动物计划时,应预交50%定金,领取实验动物时统一结算。教学动物必需经教研室及院系领导审批,由实验动物中心按学校规定供应。。
第十九条 实验动物中心若不能按计划定期供应实验动物,又未按照动物生产周期的日期提前通知对方,应退回定金,同时赔付50%的经费。该经费限用于领取实验动物,本年度未使用完的经费可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若不能按计划定期领取实验动物,又未提前到实验动物中心更改计划,实验动物中心有权扣留预定金,作为实验动物中心损失赔偿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从本规定下发之日起遵照执行,若有违反本规定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报有关上级部门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在校各学院、部、系、处、中心、医院及所有教研室、研究所(中心、室)、实验室等范围内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重庆医科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
重 庆 医 科 大 学
二00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