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科大学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校实验动物尸体及相关废弃物由实验动物中心统一管理,后勤管理处协助进行。
第二条 各部门在实验动物中心领取动物时,应该说明进行动物实验后的尸体是否需要特殊处理,是否有潜在危害等。
第三条 需要特殊处理的动物尸体和废弃物,在实验动物中心领取动物时填写有关表格,并领取专用塑料袋及用品。
第四条 领取动物后如果要进行暂时的饲养观察,要分不同的情况处理尸体及废弃物。
第五条 饲养观察期间每次清除出来的正常动物的污秽垫料,必须用塑料袋包装,放置学校指定的地点,按垃圾处理。
每次清除出来的有潜在危害及感染性的污秽垫料,必须用专用塑料袋包装,交实验动物中心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开展动物实验及生命科学相关实验所产生的无潜在危害的实验动物尸体、脏器;必须用塑料袋包装,并填写有关表格,由实验动物中心指定专人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有潜在危害及感染性的动物尸体和废弃物,消毒后用专用塑料袋严格包装,交实验动物中心专人,填写有关表格,说明其危害及处理要求,放置实验动物中心专门标记的冰柜;由持有许可证的动物尸体和废弃物处置机构运走,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 实验动物尸体严禁食用和出售;实验完成后的动物尸体必须交实验动物中心分情况集中处理,否则一切后果由使用者自行负责。
第九条 各单位应从本规定下发之日起遵照执行,若有违反本规定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报有关上级部门给予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在校本部执行,学校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庆医科大学
200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