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重庆医科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保障实验动物福利,防控生物安全危害,根据国家和重庆市实验动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成立重庆医科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和使用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废弃物处理等事务进行指导,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任命。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实验动物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分别由实验动物中心和科研处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采用席位制。其余委员由实验动物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学校所在街道社区指派的代表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在实验动物中心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实验动物中心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实验动物中心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条 每届委员会任期五年,委员可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 委员增补和辞聘须由主任委员提出,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
第三章 职责义务
第七条委员会职责。
(一)宣传执行国家和重庆市实验动物法律、法规、标准等文件规定。
(二)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动物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学校实验动物整体发展规划。
(三)监督学校实验动物设施建设、质量控制、动物福利、生物安全等重大事项。
(四)负责学校动物实验伦理审查工作。
(五)开展实验动物科学技术交流、培训及咨询。
第四章 工作规程
第八条 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办公室主任的工作汇报,讨论和审议相关工作事宜。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九条 委员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决议表决须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十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会议记录,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决议或通告等文件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重庆医科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和使用委员会的英文名称为:Institutional Animal Care and Use Committee of Chongqing Medical University(简称IACUC-CQMU)。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重庆医科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和使用委员会,自正式印发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