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科大学动物实验伦理审查办法(2022)

作者: 时间:2025-03-0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医科大学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工作,监督动物实验实施过程,维护实验动物福利,防范生物安全危害,根据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指南》等文件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动物福利是指人类保障实验动物健康和快乐生存权利的理念及其提供的相应外部条件的总和。实验动物伦理是指人类对待实验动物和开展动物实验所遵循的社会道德标准和原则理念。

第三条 动物实验福利伦理审查是指按照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的原则和标准,对教学、科研实验中使用和处理实验动物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进行的专门检查和审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动物实验的设计和实施。各类动物实验必须通过伦理审查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重庆医科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和使用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审查原则

第六条 动物实验伦理审查以替代(replacement)、减少(reduction)、优化(refinement)的“3R”为基本原则,在满足科学、合理的基础上,还应兼顾以下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任何动物实验项目应有充分的科学意义和必须实施的理由,禁止没有实际意义的实验和不必要的重复实验。

(二)福利原则:实验动物应尽可能多地享有动物的五项福利自由,即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痛苦伤害、疾病折磨的自由;表达天性的自由;生活无恐惧、悲伤和焦虑的自由。在动物出现极度痛苦而无法缓解时,应选择仁慈终点。处死动物时应采取安乐死方法结束其生命。

(三)伦理原则:实验目的、实验方法、处置手段应符合人类公认的道德伦理价值观和国际惯例,还应保证实验人员和公共环境的安全。

(四)合法性原则:项目目标、动物来源、设施环境、人员资质、操作方法等各个方面应符合相关标准或规定要求。

(五)公正性原则:审查和监管工作应保持独立、公正、公平,不受政治、商业和自身利益的影响。

第三章 审查内容

第七条 动物伦理审查应包括动物实验目的、实验方案、人员资质、动物来源、动物运输、设施条件、技术规范、安全风险防控等内容。

(一)实验的目的和方案:应充分说明动物实验的科学意义和必须实施的理由,并提供详细的实验方案。

(二)人员资质:动物实验操作人员应通过动物实验规范化操作培训,熟悉实验动物福利伦理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掌握相关实验动物的生物学特性。

(三)动物来源:实验动物必须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其它合法渠道,并提供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明。实验动物在运输过程也应受到良好的管理与照料。

(四)环境设施: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设施中饲养、开展动物实验。实验动物使用设施的条件及各项环境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动物福利要求。

(五)技术规范:动物实验的各项操作包括动物抓取、保定、麻醉、手术、术后护理、处死等操作应符合实验动物福利伦理标准。

(六)安全风险防控:存在生物安全危险或其它危险因素的动物实验应制定应急方案,确保人员、动物的健康以及公共环境的安全。

第四章  审查程序

第八条 伦理审查申请。

(一)申报科研项目的动物实验伦理审查,应填写《重庆医科大学申报科研项目动物实验伦理审查申请表》,仅对动物实验的目的和方案进行审查,不涉及动物实验的实际开展及过程监督。

(二)正式实施前的动物实验伦理审查,应填写《重庆医科大学动物实验伦理审查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受理申请后,委员会进行形式审查,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不受理原因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委员会每两周开展一次审查。如有必要,可邀请申请人参会答疑。

第十一条 通过审查的,由主任委员签字或者主任委员授权副主任委员签字出具《重庆医科大学动物实验伦理审查同意书》。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动物实验项目进行日常督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严重者应立即做出暂停实验动物项目的决议。如果对实验设计、实验程序、操作方法等内容进行重大修改,应重新申请审查。

第十三条 动物实验结束后,项目负责人提交伦理回顾性终结报告,由委员会审核存档。

第五章 审查结论

第十四条  通过审查。对未发现违反实验动物福利伦理有关法规、规定和本制度规定的,委员会应通过伦理审查,并作出“通过审查”的结论。

第十五条  修改后复审。对原则上未违反实验动物福利伦理有关法规、规定和本制度规定,但在审查材料中表述缺失或不完整、不清楚的,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并作出“修改后复审”的结论。申请人修改后重新提请审查。

第十六条  不通过审查。对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员会作出“不通过审查”的结论。

(一)提供的审查材料不真实。

(二)动物实验项目缺少实施必要性。

(三)动物实验项目的设计没有科学地体现“3R”原则。

(四)动物实验人员未经过动物实验规范化操作培训。

(五)动物实验环境设施未达到相应实验动物等级要求。

(六)实验动物运输中缺少维护动物福利的措施。

(七)手术时未采取有效麻醉方法。术后没有镇痛、抗感染等护理措施。

(八)处死动物时,没有选择更有效的减少或缩短动物痛苦时间的安死术。

(九)对人类或任何动物均无实际利益或无任何科学意义并导致实验动物痛苦的各种动物实验。(十)对有关实验动物新技术的使用缺少道德伦理控制,违背人类传统生死伦理,把动物细胞导入人类胚胎或把人类细胞导入动物胚胎中培育杂交动物的各类实验。

(十一)严重违反实验动物福利伦理有关法规、规定、标准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申诉。对伦理审查结论有异议时,申请人可以向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诉答复。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有关伦理审查文件收发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伦理审查表一式二份,申请人一份,委员会存档一份,并与相关证明材料一起归档。

第二十条 所有归档文件在实验结束后还应至少保留三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属重庆医科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和使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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