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科大学实验动物废弃物处理管理办法(2022)

作者: 时间:2025-03-06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实验动物废弃物的管理,防范生物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废弃物包括实验动物尸体、组织及相关废弃物(垫料、一次性隔离服、口罩、手套、注射器、玻璃器皿等)。

第三条 动物尸体及组织应装入动物尸体专用口袋,放置于动物尸体专用冰柜暂存,并在《重庆医科大学实验动物尸体处理记录表》上作好记录。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处理机构定期转运动物尸体及组织,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条  实验动物常规饲养产生的废弃垫料,用塑料袋包装密封,放置于学校指定地点,按普通垃圾处理。

第五条 实验动物其他相关废弃物应分类收集、包装,集中处理。

第六条  具有生物安全风险的动物尸体、组织及相关废弃物,按照生物安全防范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条 实验动物设施产生的其他废弃物如废水、废气等,按照环境保护要求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动物废弃物,严禁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

第九条  本办法自正式印发起执行,解释权归属重庆医科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和使用委员会。原《关于印发重庆医科大学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医大动〔200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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